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及“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原则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通过交易手段取得该村农村房屋所有权,如果卖方没有不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的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会由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因此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一定要注意买房的身份情况,再要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最后还要看合同是否履行交付占有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