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聘请律师
|
服务项目
|
公司法律
|
公司文书
|
工商调查
|
房产调查
|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务
|
咨询留言
|
房产建筑
|
民商合同
|
公司治理
|
股东权益
|
金融保险
|
债权债务
|
劳资关系
|
企业改制
|
企业诉讼
|
股权纠纷
|
联系我们 |
最新公告
: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
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 公司合并的流程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公司合并的流程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1-08-13 21:18:09 阅读次数: 580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且参与合并的公司(无论其是否消灭)均应当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工商登记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篇:
公司新设合并的法律
下一篇:
变更法人时间多长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