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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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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的情形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0-12-30 15:02:15 阅读次数: 529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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