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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合同民商合同 →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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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0-07-10 22:54:28 阅读次数: 687

   1.显示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的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并且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所以必须加以禁止。

  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使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他人的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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