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是公证机构的业务来源之一,拓展此业务,需要积极探索新的公证法律服务模式,尽可能的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才能获得业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第一,统一股权继承所需要的材料和流程。将办证的要求、所需要的材料、收费标准、办证流程图等信息公布在网站、宣传册等处,用清晰明朗的表达方式便于当事人了解和准备。
第二,明确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拥有的股权也可以成为遗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本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以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些规定来看,《公司法》允许股东在法律规定的限额、限期内分期缴纳出资,不影响其在公司的股权,该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可以成为遗产。但是,未缴齐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应当由继承人来承担。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
第三,如果死亡股东生前在公司担任了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应当告知继承人,虽然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是并不能自然地取得被继承人生前的职务。
目前,遗产继承公证费已经调整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不再按受益额的2%收取。
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各类公证收费将大幅下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之前实行的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 收取;
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