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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婚姻家庭法律之异同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6:50:43 阅读次数: 1775

中美婚姻家庭法律之异同
 
 
 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的实践中,涉美案件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婚姻律师对美国婚姻家庭法律有所了解和掌

握。笔者在多年的涉外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代理中,渐渐掌握了一些美国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通过和中国婚

姻法的比较,可使广大读者对于中美婚姻法律的异同有所掌握,从而在代理案件中,运用这些知识,为当事

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美国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册条件。在美国,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

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

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法院和经过授权的政府

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
 
 与中国法律不同,在美国,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美国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

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

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法院或政府签发。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

,比美国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

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

。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美国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美

国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

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

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

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

、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

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穆斯林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

目前,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
 
 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

。即美国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而移民美国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美国移民法案已规定

,美国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美国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

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

主要指当事人性无能,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
 
 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

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
 (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

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

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

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

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

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
 
 1、管辖法院;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

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

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

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


 
 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起诉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法

院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

。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法院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

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

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
 
 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虐待、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

一样,美国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法院处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离

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

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

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
 
 4、分居制度: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

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美国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

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

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

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

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

大增加。由此可见,与美国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五、离婚时共同的分割
 (一)美国法院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1、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美国所有的州均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协

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债权的承担。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2、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及分配原则。根据1983年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

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下列财产除外:
 (1)由赠与所得的财产或第三人死亡时留给夫妻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
 (2)由其个人财产交换所得的财产;
 (3)根据判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
 (4)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
 (5)对个人财产损害的赔偿;
 (6)对个人人身伤害的赔偿。
 (二)中国法律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

,这一点,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但是,与美国法律不同的是,遗产继承和赠与中国法律首先推

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该遗产取得了赠与取得明确为当事人一方所有。
 六、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
 (一)美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的规定
 
 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是指除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外,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的扶助和资助,主要是指给付金钱

或财物。包括男方对女方的支付,同时也指女方对男方的支付。
 1、离婚后获取原配偶支付扶养费的条件:
 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在离婚或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或在扶养费诉讼中,只要发现当事人

一方离婚后,财产拥有情况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抚养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

达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当然,判令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用,要参考以下

因素:
 (1)被扶养人财产拥有的现状;
 (2)被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能力的现状;
 (3)被扶养人寻找合适职业所需要的教育或培训必要的时间;
 (4)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
 (5)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
 (6)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
 (7)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
 
 2、扶养费的数额:获得扶养费的数额当然要根据具体的因素考虑。一般而言,获得扶养费的数额要考虑被

扶养一方经济的需要、是否有工作、拥有财产的数额、义务一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

平等。有些州对扶养费规定了最低限,如德克萨斯州家庭法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不少于2500美元,或

是义务方平均月收入的20%。绝大多数州的判例,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扶养费的取得标准。
 (二)中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权的规定。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根据中国《婚姻法》有两种,其一,是经济补偿,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条

。该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

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二是经济帮助

,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

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虽然是经济帮助,但与“

扶养”概念显然不同,可见,中国婚姻法并未对离婚后给予配偶抚养作出规定,这一点,显然容易形成弱者

特别是女方的不利地位。
 七、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
 (一)美国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相关规定
 1、支付抚养费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在中国法院不反对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甚至不会认为父母一方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

费的无效性。与中国法院的作法不同,美国法律不允许父母在离婚时,自行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否则,法院

会认定该约定可能侵犯子女的权益而无效。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要考虑以下因素


 (1)子女的经济来源;
 (2)父母的经济条件;
 (3)离婚前子女的生活水平;
 (4)子女的抚养及教育所需的资金;
 (5)没有监护权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
 2、支持抚养费与收入有一定比例。
 其一,百分比抚养费模式
 这种模式下,只对有抚养义务人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确定,不考虑监护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如某

州的规定:
 其二,经济收入分享模式,这是以父母双方收入之和,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总体数额,且确定了父或母支付

数额的模式。
 (二)中国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中国《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仍需承担子女抚养的义务,并且,根据相关法律,对子女离

婚后产生的民事责任依然有连带赔偿的责任。而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

,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参考当事人工资20%到30%的比例支付。中国法院基本上不会在判

决书中确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而只规定无直接抚养权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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