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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主体是怎么确定的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8-11 22:25:33 阅读次数: 977
一、股东
  股东享有的是股东权,股东权是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民事权利依其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之性质,划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财产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准物权和债权”。
  二、公司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为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及法律特性,公司拥有财产权和管理权必不可少。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一般都是基于维护自己的财产权或管理权。
  除财产权之外,公司还享有管理权,这是公司的法律特性决定的,因为从公司的源流上来看,公司演变到今天,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已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组织管理机构正是为了履行公司的管理职能而生。当公司在履行管理过程中,因某种行为的阻碍导致不能实现或造成损失时,公司得请求排除和赔偿,这就是公司的管理权。公司的管理权是对内的,针对的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等高管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因此,公司维护自身管理权的诉讼主体当然就是公司诉股东、公司诉董事等高管。如公司要求撤销关联交易的诉讼、行使归入权的诉讼、要求返还公司印章的诉讼、对清算组成员未尽义务提起的诉讼等。
  三、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
  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者,为公司尽职尽责进行管理,是他们的义务。然而,由于他们身份的特殊便利,如果不加以规范和限制,可能会对公司和股东造成致命的伤害,为此,公司法主要是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苛以义务,相对应于公司的管理权。而没有赋予权利,因为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最主要权利就是获得工作报酬的权利,而此项权利的实现,并非公司法调整的范畴,而由劳动法予以调整。在公司诉讼中,一般没有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原告的诉讼。
  四、债权人、债务人
  这里说的债权人、债务人当然是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拥有的自然是债权,债务人所要履行的义务就是债务。一般而言,由债权债务产生的诉讼,诉讼的主体双方也应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这样的诉讼早已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加以规定了。公司法规定的正是这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及其股东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公司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这几种诉讼的主体本应是债权人和公司,但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特别予以规定,目的是在债权人衡量公司的能力不能满足债权时,债权人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样地,在公司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场合,诉讼主体一般是公司和债务人,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就是例外,股东代表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作为被告,实践中,公司一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确定公司诉讼主体的基础就是建立于诉讼各方在公司法上的权利基础分析,我们把公司诉讼中属于股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分别归类,就可以将公司诉讼划分为六大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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