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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资关系劳资关系 → 没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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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吗?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30 17:48:55 阅读次数: 880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要签试用期合同,还是签劳动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视为双方没有约定试用期。

周某于2011年2月到某工厂上班,工厂老板口头告知周某先试用一段时间,如果符合要求双方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周某多次找工厂老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2011年5月,工厂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周某不用再来上班。周某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如何确定

周某与工厂在事实上建立劳动关系,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劳动合同保护。试用期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选择的考察期,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而是可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商约定。虽然工厂告知周某先行试用一段时间,但是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就试用期期限达成一致,应该视为工厂没有与周某约定试用期。工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相关法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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