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
无证预售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购房者购买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期房或者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现房存在一定风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