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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清算程序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6-21 16:59:38 阅读次数: 1127
一、成立清算组。
  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终结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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