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案的处理
1、撤销登记的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法规,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行为,均有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2、撤销登记的性质
上述法律法规中,既包括程序法规定,如《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包括实体法规定,如《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关于撤销登记的规定,被许可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登记,一般被认定为许可机关怠于实质审查导致许可行为存在瑕疵,许可机关可以采取主动纠错方式(撤销行政许可)予以解决。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并非唯一处理方式。《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该条款,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实体法对被许可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撤销登记只限于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行为),而其他登记事项(行政确认行为)和各实体法中规定的撤销登记,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3、虚假签名行为的处理程序
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撤销登记不同,依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实体法作出的撤销登记行为,在程序操作上较为完备。但在实践中,同一个工商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作出撤销登记的案例较多,依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作出的撤销登记很少。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区分撤销登记的不同情形,办案机构要加强与登记机关的协调沟通,将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决定书交由登记机关装入登记档案。此外,还应重视责令改正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运用。
对于按许可程序作出撤销登记的后续处理问题,《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按行政处罚程序撤销登记的后续处理问题,《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第2、3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