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人转让期房如何处理
现阶段,我国的商品房采取的是预售制度,即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与意向购房人订立合同,收取首付款。通常在开发商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至建委颁发房屋的产权凭证之前,房屋是没有产权凭证的,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房屋是不能上市交易的,然而,在这个特殊的期间内,存在着部分购房人将所购期房出售的情况。那么,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第一,期房的原购房人可以与意向购买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待期房原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凭证后协助意向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此种方式的风险很大,存在着原购房人违约的可能性。
第二,期房的原购房人与意向购买人和开放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原购房人退房,意向购房人重新购买该房,相应的发票和合同有开发商重新办理。此种方式下,由于开发商需要将原来的预售合同废除,就是说需要到建委重新进行“网签”备案,因此,手续非常繁琐,开放商往往采取收取高额“手续费”才同意协助办理。这样就导致此种方式的成本非常高,当然,安全性也是最高的。
二、转让期房必须交手续费吗
期房的原购房人与意向购买人和开放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原购房人退房,意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情形中,开发商收取的“手续费”在性质上应该属于违约金,收取的对象应该为期房原购房人。因为,在开发商提供了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后,除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外,原购房人是不允许退房的,因此,如果原购房人要求退房,就应该属于根本违约,开发商收取相应费用应该定性为对违约购房人收取的违约金。但是,在房地产卖方市场的现阶段,该笔违约金的承担转嫁到意向购买人的头上。
预售商品房作为一种正在建筑、尚未竣工的不动产,还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预购人并没有获得商品房产权,即没有取得商品房所有权,而是在商品房竣工并办理房产登记后,根据预购合同享有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转移,将房产过户到预购方的权利。因此,预购时预购方只获得了期待将来取得产权的权利。预售房屋的转让有很多不确定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