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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6:20:13 阅读次数: 18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行字第13032号
【颁布时间】 1956-12-22
【实施时间】 1956-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
门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

院1956年刑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写法,就不够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中并没有

并列几款,所以不需要写“第一款”,应写为“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现在对引用条文的

写法,提出下列意见,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

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

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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