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的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利用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低价销售,如果是销售鲜活产品、处理到期积压产品、因为季节性因素销售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作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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