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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诉讼公司法律 → 股民起诉上市公司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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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起诉上市公司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5-05 14:12:37 阅读次数: 950
法律规定与股民权益
《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显示,如果上市公司因为涉及虚假陈述时,会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进入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判决,并可能附带经济赔偿责任。
自上市公司作出虚假陈述(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期或年度报告等)之日起,至证监会对该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止的时间段内,凡购买了该公司股票而受到损失的股民,都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如:当各种增减持行为触及法律规定的某一量化节点时,其披露义务便同时发生。具体而言,近期万科股权之争中的宝能系和恒大系对“万科A”的增持行为,《证券法》都有涉及触及相应条款和披露节点的规定,所以,相关方进行信息公告,便不可避免。另外,赵薇加50倍的高杠杆收购“万家文化”,也因为其行为的高风险而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同时,其行为也含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反之,如果上市公司隐而不发,进行暗箱操作和关联交易,就属违规、违法。所谓“虚假陈述”,就是公司信息违规披露,如虚假记载、虚假发布、重大遗漏、财务造假、隐瞒关联交易等。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股民)双方之间应是一种平等、自愿的交易主体,各自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保证诚信和交易公平。如果上市公司存在造假行为,就属于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欺诈罪,由民转刑,除了经济赔偿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哪怕是顶格处理的行政性处罚,因为额度所限,对造假行为的威慑力也是有限的。如:大智慧因为虚假陈述,只是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的行政性罚款,另外还包括董事长在内的5名责任人员5年禁入证券市场,显然不足以实现事先预防造假的目的,这是中国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而且,行政性罚款也不可能返还投资受损的股民。
我国《刑法》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具体列明了有关该行为的一系列犯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但是并未对故意隐瞒应披露信息、不及时发布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罪名和刑事责任,只规定了最重刑罚不超过三年。
虽然案情各有不同,但强化之后的结果,可以借鉴近期证监会主席刘士余的个人言论:牢狱大门正向害人精、强盗等等敞开,指的就是由民转刑。
投资者(股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成为挽回投资损失唯一的可选路径。另外,将重点放在经济损失的索赔上,也是股民应该掌握的核心。同时,因为索赔数额远远高于行政性罚款,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威慑可能更大更强。投资损失一般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及可以证明的其它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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