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责任能力的一种。是法人成员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关于法人是否有侵权责任能力,学术上有两种不同主张。
法人拟制学说认为,法人没有意思能力,不能实施侵权行为,加之在法律上不承认侵权行为的代理,因而,法人机关或其他成员侵权行为的后果不能由法人承担,法人无侵权责任能力。
法人实在说则认为,法人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不因其合法与否而有区别,因此,对法人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所为的侵权行为,法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有侵权责任能力。
现代各国民法普遍采用法人有侵权责任能力的主张。中国《民法通则》从多方面规定了法人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