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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保险金融保险 → 投资担保协议的一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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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协议的一些注意事项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8-27 22:09:57 阅读次数: 1089

一、什么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4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5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担保合同也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合同,也要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也要根据其有无过错或者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与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担保责任是只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要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债权人损失赔偿责任。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一是要看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三方的过错情况,都有过错,三方都要承担债权人的损失;二是要看三方过错的大小,来区别应负责任的多少;三是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从上述分析看,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比担保责任要小。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究竟应当如何具体承担民事责任,这要区分主合同有效和主合同无效情况下,担保人的不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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