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滞纳金 征收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在会计分录核算中,属于营业外支出。 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征收滞纳金,其目的在于使纳税义务人承担增加的经济制裁责任,促使其尽早履行纳税义务。 二、税款滞纳金存在的情况分析与计算 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资金不足而又没有申请缓交税款造成的滞纳; 这种情况滞纳金计算,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资金不足而申请缓交税款造成的滞纳; 滞纳金计算存在两种具体情况 1、申请获得批准的,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在批准的期限届满之后缴纳税款,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2、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的滞纳;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造成的滞纳;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滞纳金计算期限从滞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 5、纳税评估追缴税款; 纳税评估追缴税款加收的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6、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它的滞纳金的计算有两种情况。 1、责成自查不转入重点检查的情况。对自查认真,所反映问题又能消除其税务违法嫌疑的纳税人,经批准针对自查反映的涉税问题作出审核结论,并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2、二是责成自查转入重点检查的情况。对自查后仍未能消除其税务违章嫌疑,或税负率仍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自查态度不认真,无故不上报或超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表》和相关材料,或被责成自查二次以上,且没有实施过重点检查的纳税人,为保证责成自查质量,发挥稽查威慑作用,对责成自查后应转入重点稽查。对其责成自查反映的涉税问题应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并在重点检查实施前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