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出席或者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1、表决权是一种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具有固有、单独股东权和特殊民事权的特点。我国实施一股一表决的原则,这是股权平等的体现。它与一人一表决的原则相反,在资合公司中有利于实现资本多数决原则!表决权的形式方式有亲自行使和代理行使。 2、依法转让股份和出资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但须在交易场所进行;另外,不能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讨论,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要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3、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纪录、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早期大陆法不考虑股东与经营的信息对称的问题,到了20世纪才开始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在德国首先出现质询权。质询权的法律基础是公益权而非自益权 4、分配红利的权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取得股利或者红利的权利 5、在公司解散时清算的过程当中,股东又按照它们的出资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 6、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享有新股的认购权。 7、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8、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或新的协议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侵害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