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服务项目服务项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6:00:26 阅读次数: 15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12日〔57〕法办秘字第57号对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的批复抄
件已收悉。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判决后女方发现自己怀
孕,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你院认为,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
我们意见,应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人请求,发回更审已无必要。至于乌鲁木齐市人
民法院所请示的具体案件是否已经结案,尚不明了,这一具体案件究应如何处理,由
于我们未将上述意见及时予以答复,可由你院斟酌决定。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办结婚登记后又反悔不愿结婚怎样处理的解答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