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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6-21 22:28:41 阅读次数: 1232
 法定代表人有以下不合法行为时将承担行政处分或罚款等行政责任。

  1、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需承担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如发生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将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如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除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外,也将面临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在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除公司面临罚款外,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时,也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除法人需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注: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分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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