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必须要理顺与改制前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是哪些人或法人构成关联方。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述几类主体构成关联方:
(1)控股股东;
(2)其他股东;
(3)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
(4)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5)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
(6)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
(7)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
(8)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3、关联交易有哪几类?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从事的如下几类交易:
(1)购销商品;
(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3)兼并或合并法人;
(4)出让与受让股权;
(5)提供或接受劳务;
(6)代理;
(7)租赁;
(8)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
(9)提供资金或资源;
(10)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11)担保;
(12)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13)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14)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15)合作开发项目;
(16)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4、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为理顺关联关系有必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第三、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第四、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