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时代的进步,企业的发展置身于瞬息万变、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竞争与风险并存。放眼现代社会,各种风险最终一般表现为法律风险。 1. 不盖章、不签字,合同照样可以成立? 双方签合同,一方签字盖章,另一方没有,合同成不成立?双方都没签字盖章,合同又能否成立?一般都会认为这份合同是不成立的,但其实,答案是“不一定”。 以上两个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合同法体现的是形式自由。因此,哪怕合同的形式存在缺陷,针对缺陷也有补救措施,除非是法律中特别规定,这种合同必须通过某种特批才能成立,比如规定合同中应该签字盖章,但是没有签字盖章,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合同就成立,或者说没有签字盖章,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签字盖章,合同也成立,以买卖合同为例,卖方交货给买方,买方接受,合同成立,买方打款给卖方,合同也成立。 举个例子,1988年,某商场老总派属下和一家服装厂签买卖服装的合同,老总跟属下交代得很清楚:你跟对方谈好以后要明说,对方先签字盖章,合同一式两份,拿回来我审查,如果觉得可以,我们签字盖章,然后把合同寄给对方,他们再发货。这位属下也是如此跟服装厂说明的,在对方签字盖章后,他把合同一式两份拿回来呈给老总。不过情况有变,商场老总并没签字盖章,谁知对方竟然把货发过来了,于是商场方立马送出电报:贵方突然发货,我方表示很惊讶。服装厂回电:你方只管销售,我方不会不管。在这种情况下,商场方销售了这批服装,但只卖出一部分,就把这部分的货款交给了服装厂,然而服装厂提出疑义:你们应该把整笔货款给我们,怎么只给其中一部分?商场的解释是:我销售多少就给你多少。也就是说,商场方的意思是,他们是代销。后来发生了纠纷,商场说是代销,服装厂说是购销。现在来分析这个案例很简单,双方以实际行动追认了合同,但关键在于追认的是什么样的合同?是代销合同。为什么?因为电报中提到:你方只管销售,我方不会不管。意思就是,销售不出去我方承担。这就是代销。因此,一方没有签字盖章,甚至有时候双方都没签字盖章,合同照样成立。 而且,买卖合同不谈钱照样可以成立。在四川成都生意火爆的饭馆排队吃饭,会遇到这样的场景:你坐着喝茶,擦皮鞋的会过来问需不需要擦皮鞋,即使你不回答他,只是很矜持地把脚递给他,合同其实已经成立了。这个过程中就没有谈钱,没有谈钱合同照样成立。那钱怎么办?他擦完以后,你问多少钱?他说200块。你的反应是,抢钱啊。但反过来,你说两分钱,也不行。这个价该怎么定?合同法规定,这种没有确认且协商不成的,就按交易习惯来,交易习惯出自市场价格,比如综合价格,两块钱就是两块钱,即使闹上法庭也是两块钱。 2. “表见代理”加大企业风险,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表见代理制度使企业的风险大大增加了。 何谓“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从字面上理解,“表见代理”就是从表面上看,这些行为是有权代理的。可实际上,一些“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这种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没有授权的代理,比如办公室主任拿了老总的公章,老总根本不同意,这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老总让属下卖50根钢材,结果他卖了100根,超越了代理权;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举个例子,大概六七年前,某金融机构的代办人已被辞退,但有些手续还没办全,该代办人继续以这个身份吸收存款,存款最后却没进入该金融机构,他个人卷走了。在当时,这就构成了表见代理,该金融机构只能买单。可见,表见代理使企业的风险大大增加了。 企业怎么防止表见代理的风险呢? 表见代理确实需要特别注意,公司要核查章程、核实手续等。另外,合同公章的管理非常重要,包括相关销售人员的管理、介绍信的控制等,这需要公司内部建立一整套严密的预防系统。 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 单纯“签收”无法重新计算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企业一定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有一个前不久发生的案例,某债务人一直拖欠某金融机构的借款,当时,这家金融机构的诉讼时效已过。随后,该机构又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债务人也在通知上签收了,但法院仍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这家机构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曾规定,诉讼时效过了以后、催款通知并签收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是这条规定存在争议,签收是不是说明对方表示会继续还款?其实,我们无法通过“签收”得出这个结论。过去只是签收就重新计算,现在不行了。司法解释22条规定,签收方一定要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或自愿履行义务的意识表示后,诉讼时效才会重新计算。因此,企业要特别注意新规定。 双方签订协议,结果乙公司拿了协议却不履行义务,甲公司能不能告他?如果乙公司还没有到约定期限就明确发传真对甲公司说不履行义务,这种履行期限还没届满就表示不履行义务,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的,可以马上起诉他。换一种情况,如果6月底乙公司应该交货的,可他没有交,甲公司要给对方合理的催告,就是说,在乙公司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甲公司不能马上解除合同,否则他也要承担责任。假如在合理的催告期内,对方仍没履行义务,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