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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5-18 23:44:35 阅读次数: 1054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法律意义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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