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的规定,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发起人的概念及法律责任仅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人数较少,往往全部参与公司设立的过程,因而在法律上对于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股东,均可参照发起人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将法律规定的发起人的范围作扩大解释,使之涵盖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该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一、发起人及其法律地位--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机关
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发起人之间的合伙
三、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
1、公司设立失败情况下的发起人责任
2、设立侵权情况下的发起人责任
3、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4、出资瑕疵担保责任与出资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责任纠纷司法实务
(一)发起人内部法律责任--公司设立纠纷
(二)发起人对外法律责任--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三)发起人在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