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债权债务 →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3-11 22:31:42 阅读次数: 1065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主要包括:

  1、一方婚前所负债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4、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的;

  5、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

  6、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

  7、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父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

  8、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9、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

  10、其他应当认定个人债务的情形。

上一篇: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的解决办法
下一篇: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