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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诉讼公司法律 → 股东代表诉讼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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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事由有哪些?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3-09 22:29:40 阅读次数: 1179
 (一)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胜诉后,判决后果归属于股东自己。《公司法》规定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况包括:

  1、撤销决议之诉

  《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2、不能行使查阅权之诉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诉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会议决议投反对票表示异议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司有义务依该股东的请求回购股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损害赔偿之诉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解散公司之诉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间接诉讼

  间接诉讼又称为派生诉讼,是特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如果胜诉,判决的后果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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