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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保证人有什么风险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2-18 16:01:23 阅读次数: 1050
一、保证合同不成立的情况

(一)主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签保证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主合同能够顺利的执行,若主合同本身因为某些原因,没有成立或尚未生效,那么作为从属的保证合同自然无效。

(二)主合同有效,但保证人资格不具备。法律明文规定以下身份的人不能作为但保人,即使签订但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1.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6.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三)但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中有两方合伙,欺诈另一方的,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合同,都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否则无效。

二、做保证人有什么风险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务人无法承担自己的义务,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有义务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根据保证方式不同,一般保证人和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立即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是在主合同依法审判或仲裁后,确认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才行。

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保证人则不享有该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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