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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2-14 23:21:43 阅读次数: 1226
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1)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2)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3)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4)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5)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总承包费用或者投标报价应当包括相应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项目法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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