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案
接案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接受客户的报案和索赔申请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报案和索赔申请两个环节。
1.报案。报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①报案的方式。报案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可以亲自到保险公司当面口头通知,也可以用电话、电报、传真、信函等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当然也可以填写保险公司事先印制的事故通知书。其目的是将保险事故信息及时传递到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
②报案的内容。报案人应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有关的重要信息通知保险公司的接案人。报案时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投保人的姓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被保险人的保单号、险种名称、出险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结果、就诊医院、病案号、联系地址及电话等。
③接案的要求。接案人员对报案人提供的信息应做好报案登记,准确记录报案时间,引导和询问报案人,尽可能掌握必要的信息。接案人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案情,依据相关的理赔规定,判断案件性质以及是否需要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在《报案登记表》中注明。对于应立即展开调查的案件,如预计赔付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尽快通知理赔主管及调查人员展开调查;对于应保留现场的案件,还应通知报案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索赔申请。索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入请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客户报案只是履行将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一项义务,但并不等同于保险索赔。报案是投保人、被保险或受益人的义务,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
①对索赔申请人资格的要求。索赔申请人是对保险金具有请求权的人,如被保险人、受益人。例如,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给付应由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提出申请。没有指定受益人时,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如果受益人或继承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则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在生存状态下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如伤残保险金给付、医疗保险(津贴)给付、重疾保险金案件,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提出申请。如被保险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则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②索赔时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这一期间称为索赔时效期间。在索赔时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超过索赔时效期间以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丧失,保险人对索赔不再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对索赔时效作了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③索赔的举证责任。索赔的举证责任指索赔权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承担的提供证据的义务,证明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即使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立案
立案是指保险公司核赔部门受理客户索赔申请,进行登记和编号,使案件进入正式的处理阶段的过程。
1.索赔资料的提交。申请人按一定的格式要求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和资料给保险公司;如果申请人不能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而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理赔授权委托书》。
2.索赔资料受理。保险公司的受理人员在审核材料后,在一式两联的《理赔资料受理凭证》上注明已接收的证明和资料,注明受理时间并签名,一联留存公司,一联交申请人存执,以作为日后受理索赔申请的凭据;受理人如发现证明材料不齐,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通知其尽快补齐证明材料。
3.立案条件。对要进行立案处理的索赔申请,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在保险法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申请;提供的索赔资料齐备。
4.立案处理。对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索赔申请,进行立案登记,并生成赔案编号,记录立案时间、经办人等情况,然后将所有资料按一定顺序存放在案卷内,移交到下一步工作环节。
(三)初审
初审是指核赔人员对索赔申请案件的性质、合同的有效性初步审查的过程。初审的要点如下:
1.审核出险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初审人员根据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交费凭证或交费记录等材料,判断申请索赔的保险合同在出险时是否有效,特别注意出险日期前后,保险合同是否有复效或其他变动的处理。
2.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初审人员还应该审核出险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条款约定的事故范围之内,或者出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或是否符合约定的免责规定。
3.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首先,根据客户的索赔申请和事故材料,判断出险事故索赔申请的类型,例如,医疗给付、残疾给付等;其次,检查证明材料是否为相应事故类型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第三,检查证明材料的效力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材料是否完整,是否为相应的机关或部门如公安、医院等所出具。
4.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初审人员根据索赔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案件的性质、案情的状况等信息判断该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理赔调查,并依据判断结果分别做出相应处理。对需要调查的案件,提出调查重点、调查要求,交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待调查人员提交调查报告后,再提出初审意见。对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案件移交理算人员作理赔计算的处理。
(四)调查
核赔调查在核赔处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核赔处理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调查就是对客观事实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过程,核赔调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调查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应力求迅速、准确、及时、全面;调查人员在查勘过程中禁止就理赔事项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调查应遵循回避原则;调查完毕应及时撰写调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调查情况。
(五)核定
这里的核定含义是对索赔案件做出给付、拒付、豁免处理和对给付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的过程。理赔人员对案卷进行理算前,应审核案卷所附资料是否足以做出正确的给付、拒付处理。如资料不完整,应及时通知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尚有疑义的案件,需通知调查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理赔人员根据保险合同以及类别的划分进行理赔计算,缮制《理赔计算书》和《理赔案件处理呈批表》。具体地说,核定的内容包括:
1.给付理赔计算。对于正常给付的索赔案件的处理,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险种、给付责任、保额和出险情况等计算出给付的保险金额。例如,身故保险金根据合同中的身故责任进行计算;伤残保险金则根据伤残程度及鉴定结果,按规定比例计算;医疗保险金则根据客户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计算。
2.拒付。对应拒付的案件,理赔人员作拒付确认,并记录拒付处理意见及原因。对于由此终止的保险合同,应在处理意见中注明,并按条款约定计算应退还保费或现金价值以及补扣款项及金额;对于继续有效的保险合同,应在处理意见中注明,将合同置为继续有效状态。
3.豁免保费计算。对于应豁免保费的案件,理赔人员应作豁免的确认,同时将合同置于豁免保险费状态。
4.理赔计算的注意事项。理赔计算的结果直接涉及客户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保证给付保险金额计算的准确无误;同时理赔计算中涉及到补扣款的项目,需一并计算。在理赔计算时应扣款的项目包括:在宽限期内出险,应扣除欠交保险费;客户有借款及应收利息,应扣除借款及利息;有预付赔款应将预付赔款金额扣除;其他应扣除的项目。应补款项目包括:预交保险费;未领取满期保险金;未领取红利、利差等其他应补款项目。
(六)复核、审批
复核是核赔业务处理中一个具有把关作用的关键环节。通过复核,能够发现业务处理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并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复核对核赔人员也具有监督和约束的作用,防止核赔人员个人因素对核赔结果的影响,保证核赔处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也是核赔部门内部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环节。复核的内容及要点如下:出险人的确认;保险期间的确认;出险事故原因及性质的确认;保险责任的确认;证明材料完整性与有效性的确认;理赔计算准确性与完整性的确认。
审批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付金额、核赔权限以及审批制度对已复核的案件逐级呈报,由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进行审批的环节。对于—些重大、特殊、疑难案件,需成立赔案审查委员会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审批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批复需重新理赔计算的案件,应退回由理赔计算人员重新理算;批复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应通知调查人员继续调查;批复同意的案件,则移交下一个结案处理环节。
(七)结案、归档
首先,结案人员根据理赔案件呈批的结果,缮制《给(拒)付通知书》或《豁免保险通知书》,并寄送申请人。拒付案件应注明拒付原因及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原因。如有退费款项,应同时在通知书中予以反映,并注明金额及领款人,提示前来领款。给付案件应注明给付金额,受益人姓名,提示受益人凭相关证件前来办理领款手续。领款人凭《给(拒)付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办理领款手续,保险公司应对领款人的身份进行确认,以保证保险金正确支付给合同规定的受益人。领款人可以通过现金、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或其他允许的方式领取应得款项,并由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按规定支付相应金额的款项。其次,结案人员根据保险合同效力是否终止,修改保险合同的状态,并作结案标识。最后,结案人员将已结案的理赔案件的所有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放,并按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管理,以便将来查阅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