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权利委托书的概念
股东权利委托书又称委托投票书,是指股东大会召开时,股东本身不能参加,委托他人(其他股东)代表自己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书面证明。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知,股东可以委托其他股东代行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但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对授权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如委托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认为其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
二、股东权利委托书的主要内容
股东权利委托书由公司印发,一股东以出具一委托书,并以委托一人为限,应于股东大会开会五日前送达公司。委托书有重复者,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声明撤销前委托者不在此限。委托书通常载明“委托及于续行集会或延期集会”。股东委托书还要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是否合法等。采取股权利东委托书形式,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如果完全禁止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则无异于禁止远隔地域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有悖于股东平等原则的精神,而且如果无行为能力的人也不能由别人代理行使,则等于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行使表决权。
三、股东权利委托书的一般格式
兹有我,__(姓名),为__(公司名称及性质)的以下署名股东,在此任命和指定__(姓名)为我的事实和合法授权代理人,为我和以我的名义、职位和身份,在上述公司于__(日期)召开的或就此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作为我的代理人对与会前合法提交大会讨论的任何事项进行表决,且为我的名义,在大会上全权履行我的职责;在此我撤销此前所作的任何其他授权委托。
于__年__月__日签字盖章,特此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