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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时试用期如何约定?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2-21 22:14:05 阅读次数: 1069
一、签劳动合同时试用期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除了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之外,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实践中经常出现续订劳动合同时仍载有试用期条款的情形,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将按照无效条款处理。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期限,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原则上,在试用期企业就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薪酬义务、劳动保障义务、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等。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违反法律规定,即超过法定的试用期期限或者法律规定原本不得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试用期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规定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但由于对80%相对应的概念又出现疑惑,很多企业对这条规定本身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这80%仅是针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还是也针对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立法部门的倾向则包含了如下三个层次:
第一,80%既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指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第二,试用期丁资只要不低于两者中的一个标准就可以;
第三,无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选择适用哪一个标准,都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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