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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了什么内容?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2-10 22:39:19 阅读次数: 901

1、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了什么内容?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为什么要设立股东名册?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意义在于:

  (1)可以使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了解本公司股东的情况以及股权分布情况,方便公司的运营。

  (2)股东名册是确认记名股票股东身份的根据,也是记名股票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记名股票的股东按照其股票的记载享有股东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记名股票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一致为前提的,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例如,记名股票的股东依法对其股份进行了转让,但没有及时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这时该股票的合法受让人就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股东名册是公司向记名股票股东履行各项义务的依据。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股东办理派息分红和各项通知事宜,如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等。

  对于公司发行的无记名股票,本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有关情况如无记名股票的数量、股票编号以及发行日期予以记载,以便于公司、股东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公司的股份构成情况能够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3、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第一,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第二,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第三,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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