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民商合同民商合同 →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1-24 22:30:43 阅读次数: 1239

保管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没有限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管合同特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上一篇:租赁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下一篇:什么是保管合同法律特征和种类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