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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变更登记有哪些相关内容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1-22 22:00:03 阅读次数: 1294
一、有关股权质押变更
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而且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对此,《物权法》第226条和《担保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为虽然在出质以后,该出质的股权仍然是出质人所有,也只有出质人才能享有处分权,但是该出质的股权在出质后已经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成为债权的担保,所以出质人的处分是受到限制的,如果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协商一致,出质人转让该出质股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出质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在债务清偿期届之前转让出质股权的,则出质人应当进行预清偿,有一方不同意预清偿的,则应当将所得款项进行提存,继续质押。
二、股权质押变更申请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
(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押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原件1)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股权质押变更条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四、法律依据
(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六条;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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