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若转让中不想受优先受让权限制该怎么办?可以把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无优先权,律师实务中对此可予以关注。
大量诉讼中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出现纠纷怎么处理?公司法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不能因为未办理工商变更就认定转让无效,只要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即买方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办理相关手续(股东名册变更)三大要件,就认为转让合同有效。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有例外,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逻辑的无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的效力。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就认为未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3、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但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4、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5、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即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6、一股多卖问题。包括横向,即一股卖给了数个受让人;纵向,即甲卖给乙、乙卖给丙等。解决办法:1、尽量筛选出行使撤销权的人,即退出购买返还股金。2、继续履行的,确认享有事实上、法律上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有效。
7、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传统公司法认为未经审批程序批准的转让无效,但在法院最新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办理审批程序的,合同未生效,获得审批的有效。未经审批的合同不能一概认定无效。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如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反悔,不向审批机关办理手续,却以未办理手续合同无效为由抗辩,可以在诉讼请求第一项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法院应中止审理,待手续办理后再恢复审理,也可直接判决被告人办理审批手续。成立生效非审批成立。
8、优先购买权。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能绝对认定有效或无效,选择权交给老股东,可以参照合同法54条按可撤销合同对待,也可按合同法51条效力待定,其实质殊途同归。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不应当只看价格,还包括付款方式、职工安置、后续投入等,应作广义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