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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1-03 22:06:12 阅读次数: 1252
一、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5个工作日)
(1)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原审批机关请求批准,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并由所在地(镇/街道外经办或工业园区)签署意见并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股东或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附董事会成员名单)、执行董事决定;
3、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章程声明(合资、合作企业则提交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
4、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5、终止租赁关系协议书;
6、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包括员工遣散、安置及经济补偿的说明)
7、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原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通知,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二、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10个工作日)
1、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至少三人,推选负责人一名,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2、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进行“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所需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2、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出具审计报告/清算报告等;
四、向审批机关(外经委)提交《清算报告》,该报告需经企业权利机构(股东)签字确认,获得正式批准。( 10个工作日)
五、税务局完税注销,办理清税、清票手续,并注销税务登记证(15个工作日)
(1) 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表;
(2) 上海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3) 企业金税卡、IC卡移交清单(防伪税控企业提供);
(4)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 发票购用印制簿;
(6)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7) 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经贸委等有关部委签发的终止通知书或者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8)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表;
(9) 最后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的清算审计报告;
(11)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联系单;
(12)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
(13)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向工商机关注销(15个工作日)
1、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
5、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6、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其他有关文件
七、依次注销其它证件
1、上海市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证注销(15工作日内)
2、开户银行:银行帐户注销(5个工作日内)
3、质量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1日)
4、统计局:统计登记证注销(1日)
5、财政局:财政登记证注销(1日)
6、公安局:印章、印鉴注销(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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