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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9-18 23:50:01 阅读次数: 1119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进行最高决策的权力机构。它既是公司的议事机关,也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选举权和重大决策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股东大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称为年会。当出现特别情形时,应当在该情形出现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决定对策。这些情形包括: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19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未通知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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