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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该如何行使知情权?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9-11 23:27:22 阅读次数: 1157

1、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股东知情权是股权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股东权益的主要体现。我国公司法33条、97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界定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对会计账簿的规定在实践中尚有不足,主要表现在其一,对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分界不清;其二,对会计账簿查询是否包含会计凭证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三、对会计凭证的查询权没有明确规定。

  2、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

  (1)公司主动呈递和备置。《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本公司。

  (2)股东主动查阅。这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最主要也是最方便的方式,新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都规定了股东对有关信息可以行使查阅权。

  (3)股东主动复制。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共五项信息有权复制。

  复制应包括拍摄,录制。这样保障股东能够获得完整准确的公司信息。

  (4)股东向有关人员质询。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欲了解书面文件以外的情况,有权向公司董事及相关高管人员进行咨询。公司法第98条对质询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方面的问题可以质询。被质询对象应如实回答。

  3、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期限

  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应不受期间的限制。理论界有人主张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接受年限限制,即股东只能查阅公司最近几年的相关文件,此种观点不足采纳。首先,公司法并未予以此种限制,司法不得超越立法。其次,公司运营是一个持续性过程,公司早期的信息同样关涉股东利益,股东应当有权知悉。当然,如果股东请求查阅的公司文件已经超过了法定最长保管年限并且已经灭失,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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