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必须有发起人或出资人。
发起人或出资人是设立公司活动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2--50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5人以上须有过半数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方式成立。
二、设立公司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资本指公司注册资本,以生产经营或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以商品零售为主30万。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
三、设立公司应订立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具有约束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章程应说明的事项:
(1)公司名称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及名称。
(5)股东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次方式或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8)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法定负责人。
(10)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其它事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