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湖北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每月的1085元、924元、858元、770元。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085元/月、924元/月、858元/月、770元/月,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1085元/月执行。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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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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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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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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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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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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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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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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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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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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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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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昌市夷陵区,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京山县,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黄州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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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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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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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十堰市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宜都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县,洪湖市;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随县,广水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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