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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名股东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3-23 20:14:28 阅读次数: 1608

 

    1、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
    
    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
    
    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
    
    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
    
    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
    
    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
    
    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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