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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普通清算的一般程序如何?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3-10 22:47:31 阅读次数: 1375
一般来说,企业的清算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普通清算)。如果外资企业进行普通清算,首先应向注册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所列材料,然后,企业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依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后,剩余公司资产需分配给股东。如果发现公司财产已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将会进行破产清算。在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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