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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构建组织机构?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3-10 22:39:12 阅读次数: 17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企业内部,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此外,合营企业应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除此之外,需要注意,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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