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公司法律 → 外商在中国投资方式有哪些?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外商在中国投资方式有哪些?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3-10 22:30:06 阅读次数: 1201

概括说来,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种,具体说来,外商可以通过在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它们是外商投资在中国最主要的方式,此外,也可以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合作开发以及BOT等。

设立外资公司的方式具有法律明确规定,此不赘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于设立投资性公司的要求是,要有良好的资信,拥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一定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满足最低出资额3000万美元的要求。

BOT方式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国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投资者在固定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在中国BOT方式以设立项目公司形式,被试用在高速公路、电厂、污水处理等多个领域。


上一篇: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外资并购?
下一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