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经营不善,依法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在此过程中,公司债权人胡某发现该公司股东张某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现胡某向律师咨询,为保障其债权的足额清偿,能否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张某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本案中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张某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