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民商合同民商合同 → 继承的股票如何过户?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继承的股票如何过户?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3-06 14:34:51 阅读次数: 1373
据多数国家规定,继承所有的股票,如是经诉讼由法院裁定的,可持法院
判决书(我国还有调解书),另附权利移转证明办理过户手续。如果继承人
间,并无纠葛,无须诉讼,其过户手续须由继承人填具“股票继承过户申请书”,
在股票背面受让栏加盖继承人印鉴,携带能证实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
(户口簿或公证文件)到发行机构办理过户。继承人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者,
应加法定代理人印鉴证明;继承有数人,应持有继承人股份分配同意书(必
时经公证);继承人之中如有人放弃继承股权,应出具“股份继承放弃书”(
必要时经公证);境内无户籍的国外继承人,必须提出能足以证明合法继承之
文件。发行公司如发现继承人之间有纠葛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即拒绝过户,告
诉经法院诉讼裁决后方能过户。
 
  一般说来,继承的股票过户,继承者必须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如有遗嘱,
则要由司法部门认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遗产的分配并不完全根据被继
承人的遗嘱。如无遗嘱,家庭内部可以协议的,协议书需经公证,不能协议的,
则需法院裁定。
 
  具备了必要的法律文件,继承者可按前面所述的股票过户手续办理过户。

上一篇:合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下一篇:承包合同无效,工程款该找谁结算?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