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江西通达公司将所承建的上武高速公路建设的部分工程承包给杨龙,双方签订合同书。承包工程造价108万。杨龙如期施工,通达公司陆续支付90万工程款,尚欠18万工程款一直拖欠未付。杨龙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龙与被告江西通达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18万元未付,有工程量汇总明细表、工程结算单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