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张某和薛某均为某餐饮公司股东,分别持股30%、30%、25%、15%。其中,李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张某为董事,薛某任总经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李某、王某、张某三人时常意见不合,召开股东会也难以协商协调,如今致使公司的经营决策长期滞后,公司经营状况堪忧。现股东薛某无奈向律师咨询,其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散公司,维护自身的合法股东权益?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以,本案中股东薛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