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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 互联网 作者:沙律师 发表日期: 2014-02-08 22:20:47 阅读次数: 133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有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若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另外,虚假出资行为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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